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检568号
【颁布时间】 2002-10-28
【实施时间】 2002-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监制电信服务明码标价方式的批复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电信服务明码标价标价方式初审意见的函》(闽通信函[2002]6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2]1227号)要求,经审核,你局转报的福建省电信公司等六家电信服务运营商申请的电信服务明码标价方式符合规定,同意予以监制。具体事项要求如下:
  
  一、统一监制的标价方式在福建省范围内使用,各运营商在提供电信服务时要严格按照《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执行,依法明码标价,如实填写标价内容,禁止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价格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具体监制工作由福建省物价局检查分局负责。
  
  
  
  附件:
  
  
电信服务标价方式基本式样及标示要求

  
  一、标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计费单位、批准文号、监制单位、价格举报电话等,其他如企业CI标志、查询网站、热线电话、备注等可选择标示。
  
  二、服务项目按文件规定的名称,不得随意改变。资费标准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填写,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按制定标准。所有收费项目均应标明批准文号,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标明定价依据。
  
  三、表内文字要求。规范体中文和英文同时标示主要内容和价目表名称。
  
  四、价目表文字大小、表格大小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
  
  五、采用互联网、多媒体终端、语音播报查询等方式的须由初审单位和监制单位参与制作、监督认可。
  
  六、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如发生调整应及时更改标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