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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427号
【颁布时间】 2002-10-28
【实施时间】 2002-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旅游业考培中心考试培训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市旅游局:

  
  你局《关于旅游业考培中心新增项目收费标准的函》(京旅函[200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考试费、培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考试费、培训费收费标准:
  
  1、导游员资格考试费(含临时导游员)(收费编码:300126001):每人280元(5科笔试,2科口试,1科实操);
  
  2、导游员上岗前考核培训费(收费编码:300126002):每人48元(16课时);
  
  3、导游员等级考试费(收费编码:300126003):初级每人60元(2科笔试),中级每人150元(3科笔试,1次答辩);
  
  4、旅行社经理考试费(收费编码:300126004):每人160元(3科笔试,1次论文答辩);
  
  5、旅游行业管理者岗位培训费(收费编码:300126005):中级管理者培训费每人480元(理论课120课时),高级管理者培训费每人900元(理论课150课时);
  
  6、导游员年审培训费(收费编码:300126006):每人200元(理论课48课时,现场实操8课时);
  
  7、出国领队考试费(收费编码:300126007):每人120元(4科笔试)。
  
  二、培训费包括自编资料费,证书工本费。外购培训教材本着自愿购买原则,按教材定价收费。
  
  三、旅游业考培中心需持此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四、旅游业考培中心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考试费、培训费标准试行一年。本函自发文日期起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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