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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75号
【颁布时间】 2002-10-28
【实施时间】 2002-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拟定的《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单位产房屋的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的居住使用安全,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4年第34号)、《天津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120号)、《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津政发[1997]8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行业管理
  
  (一)各区、县房管局作为本辖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产权单位要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房人员,负责单位产房屋的经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在业务上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和协调本系统内各单位管理好、维修好房屋,不断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深化房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一)各产权单位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继续深化房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把房屋经营管理与主业分离,实行独立经营,大力推行房屋经营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二)存量房屋较多、管理水平高的产权单位,应当组建专业化的经营管理部门,取得房屋租赁经营单位资质后实现规模经营。
  
  (三)存量房屋少、管理薄弱或无能力管理的产权单位,可将房屋委托或移交给有资质的经营管理单位、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管理,本着互利原则双方签订托管或移交协议。各区、县房管局要帮助产权单位协调办理托管或移交,产权单位要在托管或移交前,做好承租人的工作,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四)各产权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要坚决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对公有房屋的管理。按照市房管局制定的租金使用管理规定和公房修缮范围,对经营管理的房屋进行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建筑结构和装修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住用安全。
  
  各区、县房管局要推动产权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加强房屋维修,督促制定维修计划,监督检查房屋维修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只收租不修房的产权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无人管理房屋的治理,确保群众居住安全
  
  各区、县房管局要组织各产权单位在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对无人管理的单位产住宅房屋进行清查,登记造册,逐一落实管理责任。
  
  (一)产权单位故意逃避管理责任只收租不修房或不收租不修房的,各区、县房管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整改,协调办理托管或移交。
  
  (二)对因原单位破产、经营期满、撤销等形成无人管理的房屋,应在清算过程中妥善解决历史欠帐和配套问题后,移交给有资质的经营管理单位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三)对无主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向区、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在人民法院判决前,由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指定的单位代为管理和修缮,房屋使用人应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代管单位按月缴纳租金。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无主的房屋,纳入国有直管公房管理。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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