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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9-28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山西省旅游条例

[接上页]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游社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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