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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
【颁布时间】 2002-09-28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接上页]

  第十二条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动物疫病的流行情况,制定需要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的动物种类及疫病名录,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该名录对动物疫病进行检疫、监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疫病,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上报。
  
  第十五条 在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活动中,畜货主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时,必须立即停止上述活动,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
  
  第十六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新的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通报毗邻地区;组织当地畜牧兽医、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和疫情发生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第十七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新的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当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一)疫点应当采取的措施:
  
  1.在疫点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2.禁止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
  
  3.对疫点内病死的动物、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对染疫、疑似染疫、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易感染动物出入和易感染动物产品运出;
  
  2.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3.禁止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或者流动;
  
  4.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疫病检测,对健康的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对易感染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6.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三)受威胁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疫病普查,并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2.禁止从疫区购进易感染动物及动物产品或者到疫区放牧;
  
  3.确定人员监测动物疫情。
  
  第十八条 在封锁的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全部扑杀并销毁后,经过对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新病例的,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发布封锁令的机关解除封锁令,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毗邻地区。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十九条 本省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畜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分别出具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并对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施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后,出具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没有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第二十一条 动物凭检疫证明销售、运输和参加展览、演出、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志出售、运输和贮存。
  
  第二十二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实行分割包装销售的,其使用的包装物上应当印有或者加贴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检疫标志。
  
  第二十三条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在批发前应主动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示检疫证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查验检疫证明和动物、动物产品,合格的换成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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