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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针对我省具体情况,经研究,同意在我省设置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丙级资质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丙级资质。现将《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 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 一、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2000]126号文件)的原则,结合四川省轻型房屋钢结构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2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是对四川省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活动的企业资质的认定,是国家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补充,仅限于四川境内使用。 二、资质标准 2.1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赔偿能力,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专业设计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 2.2人员要求 (一)单位设有工程结构专业的总工程师; 单位有工程系列职称的建筑结构专业、建筑学专业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在职教师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技术骨干人员中,从事建筑钢结构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钢结构设计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 (二)总工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2、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2年以上; 3、曾主持不少于2项2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4、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钢结构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或中级职称,从事设计工作年限不少于8年; 2、熟悉有关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标准,能独立承担结构工程设计; 3、掌握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软件,能独立进行操作; 4、曾完成不少于2项2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2.3业绩要求 单位在申报的业务范围内,主要技术骨干应承担过不少于2项及以上2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4技术装备要求 (一)各结构类别,拥有一套以上经厅局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当机构主持鉴定过的钢结构设计与绘图软件。技术骨干人员中,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能掌握软件的使用。 (二)计算机数量不少于4台,其应用水平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丙级建筑设计单位的考核标准。 2.5管理要求 单位制定了系统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三、承担业务范围 3.1承担业务范围(见下表) 结构类别单项工程特征 网架、网壳等最小边跨度〈30m,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单跨跨度<24m(刚架),层数<3(框架),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压型拱板跨度<24m 注: 1、单项工程特征中有两项指标时,只需符合其中一项。 2、单层刚架指主要梁、柱节点为刚接的单层结构。单层排架指梁(或桁架)、柱节点为铰接的单层结构。多层框架指梁、柱节点为刚接或铰接的多层结构。排架的跨度不作为工程等级划分的指标。 四、附则 4.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2本标准由四川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 一、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2000]126号文件)的原则,及有关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四川省建筑幕墙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是对四川省境内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活动的企业资质的认定,是国家幕墙资质标准的补充,仅限于四川境内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