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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9-28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8日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2002年8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实施的与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应用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
  
  第三条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研究开发、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四条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做好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工作。
  
  财政、计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技术创新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和技术开发基地建设,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第六条 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科技、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结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企业技术创新中长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先进技术推广指导目录和落后技术限制及淘汰目录,引导企业做好技术创新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在项目开发、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开展产学研联合,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
  
  第八条 鼓励技术创新中介机构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科技成果交流交易和信息网络服务等多种业务,促进技术、人才、市场和政策等信息交流和利用。
  
  第九条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技术开发费年支出额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国家公布的行业系数调整后,应当达到百分之三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鼓励企业运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
  
  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照合同规定向境外的技术提供者支付的软件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技术创新需要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安家补贴和其他补助;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在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创新工作需要,进行相应的人力资源开发并建立与技术创新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其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有关经费补助,并享受外贸出口优先支持企业的待遇。
  
  第十三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年度计划。
  
  企业在本市实施的自主研究开发项目、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项目,可以向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列入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特点,组织经济、技术和管理等领域的专家成立专家论证委员会,对企业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委员会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技术创新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一)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技术关键及实施方案;
  
  (三)市场前景和效益;
  
  (四)项目风险;
  
  (五)知识产权状况;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技术创新项目的论证结论应当由专家论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出具技术创新项目论证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当在报告中注明;论证报告应当经全体成员签字。专家论证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发表对项目的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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