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维修费用小于《申请书》申请额度的,售房单位将剩余金额按户分摊后交付开户银行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开户银行根据维修费用进行列支。 第十二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其售后维修基金账户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至新户名下。 第十三条 售房单位因更名、兼并、重组、破产等原因发生变更的,接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向开户银行办理维修基金账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售房单位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帐目,并将维修基金缴存、使用、余额以及发生的维修项目、费用和按户分摊情况,按管理区域或幢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业主对公布的帐目有异议的,售房单位应提供有关费用清单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等资料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季度将维修基金使用审批额、实际发生额汇总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并抄报市房委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