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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执法刚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租赁费税务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清理意见,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92号)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77号)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废止。 二、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其折旧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