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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政[2002]52号
【颁布时间】 2002-09-28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业统筹各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39号)中有关基本养老金计发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现对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发。
  
  基础养老金按职工在皖本行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120分之一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方法为:职工1991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度指数(不含1996年度和1997年度)的算术平均值。其中:1991年—1995年的指数,仍按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3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发工作的通知》(劳社字[2000] 9号)规定计算;1998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度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与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职工所在行业相应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比值。
  
  调节金为每人每月60元。
  
  三、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简称待遇差),2004年以前退休的逐年发给补贴:其中2002年退休的,按当年待遇差的50%发给;2003年退休的,按当年待遇差的30%发给;2004年退休的,按当年待遇差的10%发给;2005年及以后退休的职工不再发给。高于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逐年到位:2002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40%;2003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4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5年及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发给。
  
  四、行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同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从低于的次年起,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按下列规定计发。以后年度不再变动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前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120分之一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1991年至本行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前一年,各年度的指数仍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计算;自行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当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各年度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与相应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调节金为每人每月60元。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予以补齐。
  
  五、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行业统筹单位所在市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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