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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县级政府批准。调整预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乡镇政府要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及时予以批准。 5、搞好工作交接。在县级政府批准调整方案后,各乡镇党委要立即指定组建新的村临时党支部及其负责人。同时,各乡镇派驻村里的工作组要立即对涉及调整的村进行清产核资;然后在乡镇工作组的主持下,由临时党支部负责领导和组织有关各村搞好工作交接。 6、选举产生新的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合并村的交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地按照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党支部和村委会。临时党支部要做好党支部选举的筹备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准备工作。 四、调整村级规模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切实加强领导。调整村级规模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试点县(市、区)要成立村级规模调整工作的领导小组,由县级党委、政府领导挂帅,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具体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在县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明确各部门分工,落实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精心组织,快速实施。调整工作一旦公开部署,就要严密组织,精心实施。在充分论证、完备程序的前提下,要集中精力,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连续运作,直至完成。县要有领导干部包乡镇,乡镇有干部包村。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实行整体联动。在调整过程中,要注意了解、掌握村委会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引导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好个人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这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妥善处理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等经济问题。对村级债权债务要摸清底数,分清责任,区别情况,逐步分类化解,不直接增加农民个人负担。对合并相关的村级集体资产和村民福利待遇,要制订合理的管理办法,防止简单平调和拉平。原债务数额相差不大的,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由新的村统筹安排清偿;相差较大的,可在村民大会同意的前提下,对差额部分,由原村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开发盈利中逐步解决,或采取村民大会同意的其他办法解决。对合并后空闲的房屋和其他财产要妥善保管及时加以变现、利用。 4、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在选举产生新的党支部、村委会过程中,要遵循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精神。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职务和干部职数,适当压缩村组干部人数。提倡党支部与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村干部一般应同时兼任村民组长,以减少村民组长的数量,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5、要严格执纪执法,保持社会稳定。在调整村级规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涉及调整的村,在乡镇政府提出调整预案正式提交相关村的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之前就要进行封账,防止突击花钱、分钱和分物,加强集体财产的管理。在调整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或提高应收费用标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在调整村级规模过程中,出现党员、干部与群众违纪、违法或进行捣乱破坏活动的,要严肃处理,违反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民政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