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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发生其他在本地区或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涉农案(事)件的。 第八条 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的时间不得超过案发后的第六天;查处结果报告到省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案情报告主报省农业厅、抄报省纠风办,查处结果主报省纠风办、抄报省农业厅。 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负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党内警告至撤职、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对本辖区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不积极配合、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阻挠、抗拒调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党政领导人员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行政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负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党内警告至撤职、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一年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损失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的,对市州党政主要领导人员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领导人员特别是县、乡两级党政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依据和内容,在涉及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人员晋职、晋级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实行农民负担问题“笼子管理”、“一票否决”的县(市、区),由省监察厅、农业厅进行年度考核。对整改效果好、群众认可的取消“笼子管理”;对整改不力、群众意见大的继续实行“笼子管理”和“一票否决”。否决期间,取消有关责任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资格;有关责任人员不得提拔重用,并取消评先、晋升工资资格。 第十三条 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由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行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查、检查和考核结果,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经批准后,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和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 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由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民负担管理政策法规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