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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接上页]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审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听取代表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关于市本级预算的决议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决议草案提请代表大会会议表决。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发生如下部分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一)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影响预算收支平衡的;
  
  (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
  
  (三)需要动用增收收入追加支出的。
  
  第二十一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应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因上年项目结余的资金结转安排使用而增加的预算支出;
  
  (二)因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而增加的预算支出;
  
  (三)动支预备费;
  
  (四)因国家或省政策变动而引起市本级预算收支的增加或减少。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预算调整前编制调整方案,说明调整项目、数额、原因,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后再决定是否提交及何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三)每年第四季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作出关于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如遇到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支出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安排支出,事后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或审查批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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