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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02]71号
【颁布时间】 2002-09-28
【实施时间】 2002-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1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接上页]

  列入重点整治的江河水系流域内的有关市、县,要从年度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辖区内河段的水质保护。由省财政、环保等部门联合制定流域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会同流域内各市、县政府共同管理。
  
  七、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
  
  (一)加快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步伐。按照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从加强和改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出发,加快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步伐。配合即将出台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一批具有广东特色、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坚决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超标排放和偷排污染物的单位,要严厉处罚;对威胁公众环境安全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南粤环保世纪行”活动,认真做好环保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环保先进典型,揭露和批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环境教育体系,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公民道德建设的实施内容。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各级行政院校和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继续抓好中小学的环境教育,深入开展“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和“环境教育基地”创建活动。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政府要统筹考虑和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到与发展生产力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根据中央关于对环境保护“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指示精神,建立起“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各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解决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困难。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任务列入各级政府领导任期目标的管理内容,实行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把辖区内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的要求,重视和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充实环保监测、信息、科技、标准和宣传教育的力量。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十五”环境管理技术能力建设规划》的要求,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能力,确保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各级环保部门应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城建、公安、工商、水利、交通、农林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和推进环保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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