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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实施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 (一)普通中学、完全小学内部机构可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省、市级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部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部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二)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三)普通中学、完全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4人;24-35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级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承担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乡镇初中或中心小学可增配1名校级领导;农村初级小学、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二、人员编制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高效以及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等基本原则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高中、初中、小学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三类不同地域,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见附表)。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按新定基本编制的3%增加附加编制。在校学生在23名(不含23名)以下的农村教学点可配一名教师编制,此项编制单独计算,其学生数亦不计入核编基数。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含党务、群团)尽可能由教师兼职,有条件的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中小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由学校按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确定,所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初中、小学一般不超过16%、15%、9%。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按企业管理。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计算;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计算。 乡镇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可在核定的乡镇行政编制内确定1-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有关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初中或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在初中或中心小学人员编制内明确1-2名人员(5万人以上的乡镇可明确3人),协助校长做好具体工作。 三、编制管理 中小学机构编制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意见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经市州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含市州直属中小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分配人员编制(其中:城市和县镇核定到校,农村核定到乡镇),并事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每3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核编工作。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任何部门或单位一律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并及时掌握中小学校人员编制异动情况,以确保学校进人在编制内进行,否则,所进人员不得将其列入工资统发范围。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坚决清退并不得聘请长期代课教师,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调整出教师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