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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审定或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专家组现场检查的合格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认定的产地由河南省畜牧局向社会发布认定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产地应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资格,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并通过一定方式公示。 (一)产地被污染或产地环境达不到要求的; (二)产地使用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范围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或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五)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已过期的; (七)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伪造虚假记录的; (八)拒绝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 (九)有其他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 第十九条 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申请人应当申请认定复审和复检(具体按产地程序办理)。 省畜牧局对审查合格的,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不得擅自冠以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名称,不得使用认定标志,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由河南省畜牧局监制。 第二十三条 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不得收取费用。检测、产地标牌及发布公告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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