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228号
【颁布时间】 2002-10-25
【实施时间】 2002-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南宁市外商投诉网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诉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1999]52号,以下简称《投诉暂行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诉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桂政办发[1999]154号,以下简称《投诉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南宁市外商投诉网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宁市外商投诉网络的构成
  
  南宁市外商投诉网络,由我市的投诉机构和受诉单位组成。
  
  投诉机构指已经在市外经贸局挂牌成立的南宁市外商投诉调解中心;受诉单位指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两县、五城区、各开发区、直属办事机构等部门及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其中,我市第一批受诉单位包括: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局、建设局、科技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公安局、农业局、国土局、规划局、物价局、环保局、旅游局、林业局、乡镇企业局、贸易局、外办、侨办、台办、法制办、行政审批办;邕宁县、武鸣县、新城区、兴宁区、江南区、城北区、永新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壮宁公司、振宁公司、沛宁公司;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邮政局、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南宁供电局;外管局广西分局、南宁海关现场业务处、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工作职责
  
  市外商投诉机构和受诉单位,分别负责全市和本辖区、本部门内的外商投诉。
  
  三、工作要求
  
  (一)市外商投诉机构和受诉单位要认真执行《投诉暂行规定》和《投诉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二)请各受诉单位于2002年11月1日前将承办机构、负责人姓名、通讯地址、投诉电话、传真、Email报南宁市外商投诉调解中心,并由该中心汇总后统一对外公布。
  
  联系人:何明霞
  
  联系电话:48010170
  
  附: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拆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