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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计价管函[2002]1139号
【颁布时间】 2002-10-25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等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5日)废止
  
  
省教育厅:

  
  报来《关于请求核定我省社会人员中报教师资格收费标准的函》(琼教人[2002]1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对社会人员中报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
  
  1、中报高中、中专、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每人280元;
  
  2、中报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每人220元。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其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中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方可收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六、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至2005年1月止,期满后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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