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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57号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强制性防疫措施,对规范我区动物防疫工作,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动物免疫标识的管理工作,凡国家规定对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的,都要建立免疫档案,经强制免疫后的猪、牛、羊必须佩带免疫耳标。
  
  三、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监制动物免疫标识,并负责组织免疫耳标的定点生产和供应,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动物免疫标识生产、使用、登记、回收和销毁等工作制度。
  
  四、对非法生产、伪造和倒卖动物免疫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对拒绝执行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和免疫标识制度的动物饲养、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动物检疫员在实施检疫时对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根据农业部2002年9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实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2]69号)要求,《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措施推迟到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3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屠宰和运输无免疫耳标的猪、牛、羊。各地要抓住各项强制措施全面执行前的最后一段时间,加快推进本地区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建立,并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强制措施从2003年1月1日起在我区全面实施。
  
  六、实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是落实动物强制免疫的重要手段和动物防疫工作的组成部分,动物免疫标识的工本费在防疫工作收费中统筹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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