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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维修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给予警告、罚款。维修质量差或拒不履行法定维修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由原资质管理机构取消证书。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把维修资质关。 (二)认真履行“三包”责任。 1、经营者应当按《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附录2中的格式认真、完整地填写三包凭证和修理记录。经维修者、生产者认定不属产品质量问题的,也应在“故障处理情况”栏中注明相应情况。 2、维修者应按规定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备机。消费者自行前往三包凭证上注明的产品售后服务单位换货的,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原销售者凭相应的退、换货证明继续履行三包责任。 经营者必须按《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与消费者的其它约定履行三包责任。未按规定履行三包责任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履行。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对移动电话机旧货市场监督管理。 1、申请从事旧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手续后,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移动电话机旧货交易的经营者,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2、移动电话机旧货交易实行归行纳市,经营者必须在合法的旧货市场销售旧货。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旧移动电话机进行查验,记录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登记出售、寄卖或委托出售、寄卖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姓名、身份证、委托书等。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公安部门依照《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查处。 四、拓宽消费争议申诉、解决渠道,推出一批信誉高、售后服务好的品牌或经营者,引导科学、理性消费 (一)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公示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检测机构的名称、电话、地址(见附件),供消费者咨询、申诉。 (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引导科学消费。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将适时推出一批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的移动电话机品牌和经营单位,披露一批投诉率高、售后服务不到位的移动电话机品牌和经营单位,以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 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将被记入我区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其违法行为将做阶段性或永久性记载。被消费者多次投诉及被有关行政部门多次处罚的经营者,工商部门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基层执法部门要广泛宣传、密切配合,将此通知及时传达到有关经营者,并抓好落实工作。 附: 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检测单位名录 1、自治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电话:6933176、6933707及各盟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电话:12315。 2、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6956315。 3、信息产业部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中心和信息产业部移动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电话:010--63204131,受理移动电话机维修质量和产品质量投诉。 4、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进网标识查询互联网网址:WWW.TENAA.COM.CN;人工查询电话:010--82058767,82056285,82050313,82050325。 5、信息产业部赛迪呼叫手机机身号码查询热线:95121315,查询互联网网址:WWW.CHINAMOBLLE.COV.CN。 6、国家电话机质检中心和信息产业部移动通信设备质检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受理移动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源检测。电话:010--68022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