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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2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

[接上页]

  (一)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所需资料,不给予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因一方过错导致集体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外,还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赔偿职工协商代表损失;拒不改正的,责令给予职工协商代表实际损失2倍的赔偿,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签订和履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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