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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部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2年9月9日)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现富民兴黔宏伟目标的骨干力量。使用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黔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为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化改革。我省高校1999年扩大招生后,高校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2002年为1.9万人,2003年将达2.7万人,2004年将达3.1万人,2005年将达4.5万人。毕业生人数的猛增,给毕业生就业带来了很大困难,专科毕业生尤为突出。要解决好大众化高等教育的毕业生就业问题,关键是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的改革。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和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用人制度,努力实现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是就业和教育问题,而且是政治和社会问题,必须加强领导,加强管理。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快户籍和人事制度改革,积极采取措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在人才接收政策上放宽限制,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统筹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建设,未建立指导机构的要尽快建立,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加大投入,配置必要的设备,使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三、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造条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引导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一)在做好中小学教师定编和资格认定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作出安排,分期分批将不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和代课人员坚决予以清退。 (二)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医药和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农业院校的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农、林、水系统就业,医药院校的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医疗系统就业,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中小学校任教,其接收单位不能拒绝接收,也可先进后出,同级政府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三)今后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二年。 (四)到县及县以下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落实其待遇。 四、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转入家庭所在地,也可转入单位集体户口,符合单独立户的允许其单独立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落至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其档案转至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职称评定按政府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工商和税收等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