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工商发[2002]130号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我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我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明确认识,把运用职能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施摆上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分管领导全力抓,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根据辖区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工作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反馈信息。市局要将这项工作列为重要督办事项,对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单位也要进行经常性检查,纳入专项统计,及时反馈情况。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作法,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开展,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我市
  
  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拓宽再就业渠道,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新思路、新措施,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再就业登记窗口。实行绿色通道,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坚持“办照提速、时限公布、热心服务、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在登记发照方面,下岗职工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时,可享受优先受理、优先发照的待遇。从前置要件备齐开始保证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受理、调查审核、核准、发照四个工作程序,让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下岗职工在三个工作日内拿到营业执照。
  
  二、实行三年免费政策。凡持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和进入市场经营的,各单位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戳记。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
  
  三、降低创业门槛。下岗职工申办科技开发型、生产加工型个体私营企业时(公司除外),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50%以上的,可予以核准登记,不足部分,限一年内补足。科技开发型个体私营企业,在新产品研制开发阶段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待产品定型、批量生产后核发长期营业执照。
  
  四、鼓励和扶持发展都市型家庭工业。在开业手续上要从优从快,在注册资金、从业人数、办照手续等方面给予照顾。下岗职工凭《再就业优惠证》在下岗一年内从事与自身特长相关的加工业项目的,国家没有明令禁止、不需要前置审批行业的经营活动,只要向辖区工商所备案,允许从事三个月的试营业,试营业期满后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五、扶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对规模较小、条件较差但基本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待达到标准后再核发长期营业执照。
  
  六、放宽下岗职工的生产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允许下岗职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生产经营项目,对其从事机遇性经营或一次性经营的,可实行一次性批准。对其调整或新上生产经营项目超出原核准经营项目的,给予1年试生产经营期限,期满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实行初犯免罚制度。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多扶持,少干预,实行不告不理和非违法不介入,除涉嫌违法活动的外,一般不得随意检查。对下岗职工由于不知情、不懂法而造成轻微违章违法行为的,对初犯者进行先行警示,批评教育,以疏导为主,责令改正,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免于经济处罚。
  
  八、充分发挥个协、私协组织的服务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引导下岗职工进行自我帮扶、自我发展。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的专业劳动技能和自谋职业、创业的能力。举办下岗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共同参加的再就业洽谈会,沟通双向选择渠道,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牵线搭桥。
  
  九、积极发挥私营企业服务中心作用,免费为下岗职工提供专利项目、经济合作项目、私企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及法律咨询等项服务。
  
  十、重点组织开展个体私营大户“一带一”、“一帮一”的活动。组织有经验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他们传授经验,帮助他们解决创业和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实现再就业。
  
  
  
  
2002年9月27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