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383号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扩大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环保局:
  
  你局报来《关于扩大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范围办理物价审批手续的申请函》(京环保计财字[2002]300号)收悉,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对象
  
  由原对使用十年以上社会车辆及五年以上出租小客车扩大为对贴有黄色环保标志(指达不到欧洲1号排放标准的车辆)的社会车辆及出租车每年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的车辆不再进行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外地进京车辆及其他车辆暂不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
  
  车辆复检不得收费;检测过程中,不得对被检车辆收取调修费。
  
  社会车辆检测费用由车辆所有者承担,出租车由出租公司承担检测费用(个体出租检测费用由车主承担)。
  
  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仍执行现行标准,即:轻型车(总质量3.5吨以下)每次75元,中型车(总质量3.5吨至10吨)每次80元,重型车(总质量10吨以上)每次115元。
  
  三、从事简易工况法检测的检测场在原定十户的基础上增加7421检测场、市直机动车检测场、汽修二场机动车检测场、北方机动车检测场、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五家检测单位(具体名单附后)。其他检测单位暂不开展简易工况法检测工作。各简易工况法检测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检测,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任何单位对进行检测的车辆不得强制划片、指定检测站,车主可在经允许从事简易工况法检测的检测站范围内自主选择检测地点。
  
  四、各检测站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在检测站收费处明显位置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杜绝漏洞。
  
  五、市、区县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问题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