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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颁布时间】 2002-10-24
【实施时间】 199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3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修正)

[接上页]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一)、(二)、(三)、(四)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科研开发项目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供应能力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改进。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漏缴或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受委托的征收单位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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