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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4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以及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子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并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生产、经营或者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容易造成污染的不洁物品,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或者存放于生产经营场所;
  
  (二)运输食品的工具或者容器应当清洁、卫生,禁止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易腐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设施,运送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密封容器;
  
  (三)餐饮具应当消毒后才能使用,并存放于专用保洁柜;
  
  (四)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25米以内无开放性污染源,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
  
  (五)从事送餐业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用的配餐间,用于送餐的食品容器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时间、保质期限和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零散的送餐应当采用加贴标签方式;
  
  (六)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贮藏室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应当离地15厘米、离墙10厘米以上,并分类存放,粮食加工厂的仓库地面经防潮处理的可就地存放。
  
  第六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经营应当具备与产品类型、数量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设施;
  
  (二)取得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三)产品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
  
  (四)经营食品添加剂,应当设立专店,专用储存仓库,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学校、医院、快餐店、单位食堂等供集体用餐的,其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大宗食品原料应当实行定点采购;
  
  (三)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场地,设置满足供应需要的熟食配餐间,并配备专用容器和用具;
  
  (四)不得供应变质食品;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不符合直接饮用卫生要求的水直接制作的饮料和冷冻食品;
  
  (二)在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有夸大或者虚假宣传保健功能或者疗效的食品;
  
  (三)未经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四)用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酿造酒;
  
  (五)用农药、甲醛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浸泡、漂白、防腐的食品;
  
  (六)抗生素、激素超标的畜禽、兽、蛋、水产品及其制品;
  
  (七)含有或者残留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食品;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应当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装备,不得让任何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
  
  第十条 禁止使用回收的塑料生产、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禁止使用回收的塑料瓶灌装饮料或者其他食品出售。
  
  第十一条 禁止将沥青、工业用松指、水泥等有毒、有害或者不洁物质用于畜禽的脱毛加工。
  
  第十二条 城市和较大的集镇应当实行公共餐饮具集中式消毒,但具备自行消毒条件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检验合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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