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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2]317号
【颁布时间】 2002-10-24
【实施时间】 2002-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五)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具体职责: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加强对其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2.营业性运输船舶不得违章超载、冒险运输;不得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参加船舶、旅客和货物保险;禁止船员无证驾船和酒后驾船。
  
  3.除营业性客运船舶和指定渡船以外,其它船舶均不得载客。
  
  4.在恶劣天气期间应加强值班,做好船舶系固等工作。
  
  三、加强乡镇船舶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
  
  (一)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船舶(渔业船舶除外)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
  
  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实施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并负责乡镇船舶(渔业船舶除外)的登记、发证和船员(渡工)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船检机构负责乡镇船舶(渔业船舶除外)的检验、发证工作。
  
  2.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通航水域检查中发现的“三无”船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基层海事管理机构应与所辖通航水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联系制度,共同分析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二)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实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从事渔业生产及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进行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对这类船舶的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把好造船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造船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和未经审核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公安机关负责乡镇船舶及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利用乡镇船舶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沿海地区乡(镇)船舶应依法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并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五)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并督促从事旅游项目的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
  
  四、强化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措施
  
  (一)做好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落实”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领导,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落实”,确保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乡(镇)人民政府应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乡镇船舶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2.凡是有乡镇船舶的乡(镇),新任乡(镇)长或分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在上任后应参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培训。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船舶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3.监督管理机构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
  
  (三)各司其职,共同把关,确保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海洋与渔业、工商、公安、水利、电力和旅游等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必须严把船舶的市场准入、船舶检验、船员考试发证和监督检查“四个关”,堵住产生乡镇船舶安全隐患的源头。对“四客一危”船舶(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危险品船)及发生多次事故、故意违章、多次违章等船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增加投入,改善水上交通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辖区内乡镇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和拆渡建桥力度。“十五”期末,全省力争基本淘汰老旧渡船,基本消灭沙质、泥质渡口。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做好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把责任落实到位、到人。对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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