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财政厅制定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办法 (省财政厅二00二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受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受国家机关委托的其它组织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第四条 收缴分离是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由征收单位开票、委托银行代理收款、财政统管的一种收费管理办法。 “单位开票”是指执收部门在收费时,首先只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不直接收取资金,待缴费人到银行缴款后,凭盖有银行签收章的缴款通知书回执,向缴费人开具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银行代理”是指有关银行及银行收费网点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收费资金的代收工作,并按时将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财政统管”是指财政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划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各种收费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级次办理委托银行收款业务、开设财政专户、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 物价、监察、审计、金融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管理办法的落实。 第六条 “缴款通知书”是实施收缴分离制度后,采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书,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具体格式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应包括存根联、银行记帐联、财政记帐联等内容。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唯一合法的收款凭证,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向缴款人开据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禁止执收单位使用非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票据进行收费。 第八条 实行收缴分离的部门和单位在履行收费职能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程序执行: (一)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据缴款书,通知缴款人缴费; (二)缴款人持缴款书到代收机构缴款: (三)代收机构办理收款手续,将缴款书回执联签章后退回缴款人,将收取款项划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四)缴款人缴款后,凭代收机构签章的缴款书回执联到执收单位换取正式收费票据; (五)代收机构收款后,将缴款书财政专户计帐联集中送财政部门记帐; (六)财政部门定期向执收单位提供对帐单,执收单位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 (七)代收机构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对帐单,财政部门根据执收单位的对帐资料与代收机构对帐,保证执收单位、代收机构和财政部门三方帐目相符。 (八)缴款人缴款时发生多缴或误缴的,可以提出退款申请,经执收单位核实,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退付。 第九条 实施收缴分离制度的部门和单位,取消收入过渡户。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上解下拨都应由收费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定后,通过财政专户逐级办理,年终进行清算。 第十条 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应当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逐步推行的原则进行。财政部门将依据不同部门收费的特点,分别确定不同的代收形式,并向社会公布。 (一)收费项目比较集中、收费额度较大且相对稳定的执收单位,应当首先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