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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93号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23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环保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 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国内铁合金生产能力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生产能力分散等问题,提出了政策措施及清理和处理意见,并将我省榆林市府谷县4家铁合金企业列入1999年7月以后新建和扩建企业单位予以通报。根据我省铁合金行业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通知》精神,认真研究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切实重视铁合金行业重复建设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制止重复建设。对32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炉无论停产与否,都要立即淘汰。拒不执行的由经贸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对单个装机容量虽在3200千伏安以上,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经省环保部门验收后方能恢复生产。2005年以前一律不再新办铁合金生产企业,不再新建铁合金电炉(炉窑)和高炉。
  
  二、鉴于我省铁合金行业老企业主要集中在关中和陕南地区,由于电价高、设备老化,现绝大多数已停产关闭,新企业大都集中在榆林地区的现状,责成榆林市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的铁合金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不符合变压器装机容量要求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强制淘汰。同时,责令其限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对在建和拟建的铁合金项目强制其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要追究项目审批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对现有企业要搞好污染治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严禁以技术改造之名增加生产能力。同时,要加强日常协调和管理,积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使我省铁合金产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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