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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2]120号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

[接上页]

  --水利建设基金由省交通厅每年定额包缴,由省交通厅商省水利厅确定包缴基数。各地区和各收费公路项目不再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对交通建设部门以贷款或按国家规定有偿集资等形式修建的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入,只要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再缴纳营业税。
  
  --干线公路建设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由建设业主单位代扣代缴,在工程所在地申请缴纳,由当地政府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费用支出。
  
  --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专项用于公路建设还贷和公路交通设施损害修复的规费,免予政府统筹。
  
  --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有关生态建设的政策,将全省干线公路建成绿色通道。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农、林、水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绿色通道工程。
  
  --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公路建设中的各种搭车收费现象,切实降低公路建设成本。
  
  五、创新机制,拓宽筹资渠道。
  
  --责成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外经贸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成立省公路建设招商引资工作小组,统筹负责全省公路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
  
  --努力改善公路引资环境,建立完备的招商引资机制,最大限度地放宽各种限制,充分发挥涉外部门招商、媒体招商、以商招商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商以合资、合作、合股、独资和BOT、TOT等方式投资开发建设经营性公路项目。 
  
  --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对已建成或在建收费路段的经营权进行有偿转让。转让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为底价,参照市场情况决定。在法定权限内,授权省交通厅就转让已建成收费公路经营权的相关事宜,代表云南省人民政府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结合我省实际,可适当放宽转让年限。转让收入全部投入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
  
  六、强化监督,提高公路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全省公路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加强建设市场管理等各项工作,为全省公路建设事业提供高效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优质服务。
  
  --对列入部省合作投资和省计划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按年度计划签订项目责任书,并对项目质量、进度及安全生产进行监管、考核和奖励,奖励资金可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公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择优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
  
  --公路施工企业要按照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和保证体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铸就优良工程。
  
  七、建章立制,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制定和健全与公路建设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式确定下来,使公路建设有法可依;建立高素质的路政执法队伍,加大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对干扰和破坏公路建设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为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法制环境。
  
  公路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配合与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为建成全省完善的公路交通网络做出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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