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为加强摩托车报废管理,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现就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摩托车,须办理报废: 1、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且在检验期满后4个月内未进行延缓报废检验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 2、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 3、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二、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摩托车(即:1991年11月1日以前登记的摩托车,含已经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摩托车),须在2003年2月1日前办理报废。 三、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摩托车需延长使用年限的,其所有人应自检验期满后到下列规定的检测场或车管站进行检验(检测场名称、地点见附件1)。 1、城八区京A号牌摩托车到老山,学院路、盛华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 2、远郊区县京A、京B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区县具有摩托车检测线的检测场检验,没有摩托车检测线的区县,到本区县车管站进行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4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 四、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人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报废: 1、京A号牌的摩托车到车管分所办理报废,京B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区、县车管站力、理报废(具体管辖分工及办公地点见附件2); 2、自办理报废登记之日起7日内,持车管分所或者车管站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到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交售须报废的摩托车(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的名录见附件3); 3、自交售摩托车后7日内,持下列证明到办理报废登记的车管所或者车管站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2)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4)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凡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不按规定办理报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同时将按规定注销车辆档案,公告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 六、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收回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按规定将摩托车强制报废,并对摩托车所有人处2000元罚款。 七、车管所不得向违反国家和本市报废车辆管理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派送车辆。 八、本通告自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1、全市摩托车检测场一览表 2、北京市车管分所、车管站管辖分工、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表 3、北京市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一览表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全市摩托车检测场一览表 ┌───────────┬─────────────────┬─────┐ │检测场名称│ 地址 │民警电话│ ├───────────┼─────────────────┼─────┤ │老山摩托车检测场│石景山区老山│68826418│ ├───────────┼─────────────────┼─────┤ │学院路机动车检测场│海淀区学院路马家沟11号│62921351│ ├───────────┼─────────────────┼─────┤ │盛华机动车检测场│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京沈路南侧│67369645│ ├───────────┼─────────────────┼─────┤ │通州机动车检测场│通州区永顺镇西路园小区西侧│69552660│ ├───────────┼─────────────────┼─────┤ │门头沟机动车检测场│门头沟区滨河南路3号 │69804717│ ├───────────┼─────────────────┼─────┤ │良乡机动车检测场│房山区良乡镇大南关│69354724│ ├───────────┼─────────────────┼─────┤ │兴交运摩托车检测中心│大兴区黄村镇刘村北│61269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