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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等三部门关于解决维护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看护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解决维护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看护费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9月27日

  
  
关于解决维护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看护费的实施意见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关于研究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工作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200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解决维护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队伍看护费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解决维护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看护费,应坚持各级财政适当补助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通过各级财政分别拨款、受益单位支付、向个体户和居民适当收取群防群治看护费等办法解决。
  
  二、城镇街道、公共复杂场所、集贸市场和居民住宅的群防群治队伍,其报酬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解决。
  
  (一)按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关于研究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工作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2002〕1号)规定:由市级财政按照全市人口总数,每年以每人0.5元的标准列支该经费;区级财政亦应参照此标准做出安排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级财政也要有专项支出,具体标准及数额由各区与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确定。
  
  (二)受益单位支付。机关、企事业单位可采取出人或出资的办法参加所在地上述场所的群防群治(出人、出资标准由各地区自行确定),出人确有困难的单位出资,由所在地综治办雇人代替。
  
  (三)向居民和个体户收取。以每户居民每月最高不超过1元,公共复杂场所、商业网点、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月平均最高不超过5元收取,具体收取的标准和办法由各区政府确定。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生活特殊困难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户、职工双下岗户、“五保户”、烈属户,经居委会(嘎查、村)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批准,可免收群防群治看护费。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可采取单位出人轮流看护或由单位出资雇人的办法,落实群防群治措施。
  
  四、所有企业的群防群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自行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五、农村牧区群防群治队伍的经济报酬,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筹集,具体办法由各区、乡镇确定。
  
  六、向居民、个体户和单位收取群防群治看护费,要由各区综治办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由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各区综治办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向财政部门领取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综治办使用。
  
  各街道办事处(乡)综治办负责群防群治看护费的收取。其中向居民收取看护费,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综治办可委托居委会代收。向集体、个体网点收取看护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综治办收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收取。收取的看护费上缴各区综治办统一管理和支出。收取的资金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全额上缴本级财政部门,本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返还用于群防群治的看护费,此部分资金由各区综治办负责审批列支,全部用于看护员的报酬。
  
  七、收取的群防群治看护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看护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各级综治办要加强指导管理,并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绩目标考核之中。
  
  八、在收费过程中,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看护费收取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使看护费收取工作能够真正起到促进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作用。
  
  九、各地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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