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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关于经贸委系统企业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改革工作进入了全面规范和完善阶段,大部分企业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运作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建立,但也有部分企业改制不到位,决策和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近一段时间,部分企业尤其是个别困难企业,在处置资产时不征求职工的意见,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有效保护企业和职工利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1、经贸委系统企业(含原经贸委、商务局、轻工业局、煤炭局所属企业)在处置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资产),或其它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无论改制与否,都必须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已改制为股份制的企业要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未改为股份制的企业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经贸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2、工商、税务、土地、城建等相关部门为企业办理上述事项登记、审批时,除审查必备的相关材料外,同时审查企业主管部门是否同意实施的批复文件,未经批准不予登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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