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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改革工作进入了全面规范和完善阶段,大部分企业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运作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建立,但也有部分企业改制不到位,决策和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近一段时间,部分企业尤其是个别困难企业,在处置资产时不征求职工的意见,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有效保护企业和职工利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1、经贸委系统企业(含原经贸委、商务局、轻工业局、煤炭局所属企业)在处置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资产),或其它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无论改制与否,都必须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已改制为股份制的企业要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未改为股份制的企业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经贸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2、工商、税务、土地、城建等相关部门为企业办理上述事项登记、审批时,除审查必备的相关材料外,同时审查企业主管部门是否同意实施的批复文件,未经批准不予登记、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