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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九)市直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和工作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会议研究的问题事关全局或具有特殊意义,可在会议结束后选好角度播报;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召开的代表大会可发会议消息。
  
  (十)各区、市直各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需公开报道的,事前须到市委宣传部审批登记,未经批准,新闻单位一律不予报道。
  
  (十一)市委、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下基层考察工作、调查研究等活动,新闻报道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内容要准确、鲜明、生动,播报时间、篇幅视内容而定。
  
  (十二)市委、政府领导同志的一般性公务活动,原则上不登报、不广播、不上电视。其他活动不要以领导出席参加与否作为报道的依据。
  
  四、切实精简文件简报
  
  (十三)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文规定和明确要求,执行中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只是一般性号召的文件不发;每年都例行的、内容大致重复的文件不发;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的贯彻意见,没有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措施和办法的文件不发;能以口头、电话、信函、电传等形式解决问题或利用信息、网络和内部刊物发布的,不发文件。
  
  (十四)已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文件,不再印发,只印少量文本存档。已开会作了具体部署的,一般不再发文件。
  
  (十五)减少党政联合行文。党政联合行文主要用于发布确需各级党委、政府共同执行的大政方针、工作部署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于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政府及其部门行文。
  
  (十六)严格控制以市委、政府和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文件。能以部门名义单独或联合发文解决的,不以市委、政府或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发文;涉及下级党委、政府一般工作的,可经市委或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文,注明经市委或政府同意。市委、政府领导讲话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发,一些重要讲话需印发的,市委领导讲话在《乌党办通报》上摘要印发,政府领导讲话在《政务信息》上摘要印发。
  
  (十七)各种非常设的领导小组,除组长、副组长的调整需以市委、政府或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行文外,属于工作部署、会议纪要及其他成员调整等事宜均由各领导小组发文。
  
  (十八)各部门只允许办一种简报或信息刊物。现已超出这一要求的,必须坚决停办。各区、各部门对重要问题、情况的反映通过请示、专报等形式报送,对一般工作动态简报要通过信息渠道报送。
  
  (十九)提高文件和简报的质量。文件要提高针对性、时效性和指导性,要做到内容完整、观点明确、表述清楚、文字精炼、格式规范。简报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简报文字要短小精悍、简洁明快,力戒空话套话。
  
  五、严格执行报送文件的有关规定,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十)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加快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凡报送市委、市委办公厅和政府、政府办公厅的文件,报送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上报的请示、报告,要按规定格式标签发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报送市委、政府的报告,一般不超出3000字。超出3000字的,呈报部门应进行内容摘要。
  
  (二十一)向市委、政府报送请示和报告,除明确要求同时报送市委、政府的以外,属于市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区委、部门党组(党委)名义报市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区政府或部门、单位名义报市政府。即主送机关原则上为一个,必要时,可以抄送。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问题。
  
  (二十二)报送市委、政府的请示和审批的文件,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特别是涉及经费、机构、编制、物资等问题,报文单位应事先同有关部门协商和征求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如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应在报告、请示中说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意见随文上报。未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和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问题,不得直接报市委、政府。
  
  (二十三)各区、各部门向市委、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及代拟的以市委、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要按程序送市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审核报批,不得直接送领导同志。
  
  (二十四)各区、各部门需要请示市委、政府的事项,应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要给市委、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需急办的紧急事项,应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办理的过程,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接文后,应紧急处理。公文成文时间与送文时间相差太大,且无情况说明的,由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秘书部门做退文处理。
  
  (二十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间要求的,各承办部门也要认真负责,尽快办理。
  
  六、有关要求
  
  (二十六)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控制和解决“文山会海”问题。要带头转变作风,切实把精简会议和文件作为转变作风的一件大事来抓,真正把精力放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抓工作落实上。
  
  (二十七)对本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将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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