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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2]35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收支管理问题。在明确职能定位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经费采取财政补助(全额)预算管理的形式。行使行政性收费职能和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没缴、收缴分离”等规定。
  
  (五)后勤管理问题。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参照市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做法,进一步推进后勤服务的社会化运作。既可以引进社会化服务,也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机关服务中心提供服务。工勤人员不得使用行政事务编制。
  
  五、区县机构的过渡办法
  
  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区县设立的与其相对应的机构也要求过渡的,由各区县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市级机构过渡的模式、方法、程序组织实施。
  
  六、新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组建
  
  需要新组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出申请。市编办在听取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以市编委的名义进行审批。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有关工作的要求
  
  为保证本市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不断不乱,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要建立健全群众举报、社会舆论监督与行政主管部门相结合的执法监督机制,防止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乱处罚、乱收费等行为。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事务执行机构收费和罚没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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