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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四)上解上级收入、接受上级补助款项和下级上解收入的情况; (五)对下级财政返还和转移支付情况; (六)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八)自治区级各部门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九)自治区政府债务情况; (十)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变动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自治区本级预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自治区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自治区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应当对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制定的有关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二)自治区本级预算与市、县(市辖区)级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各市、县(市辖区)向自治区上解收入,自治区对下级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 (三)报送国家财政部门备案的自治区总预算和批复自治区级各部门的预算收支表; (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月向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和税收完成情况;自治区计划、经贸、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财经工作委员会报送综合性统计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及时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或者专题调查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预计年度预算收入完不成预算计划引起赤字的; (二)预计年度预算支出增加额超过预算收入增加额起赤字的; (三)新增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或者建设项目追加预算支出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农业、教育电科技、社会保障支出预算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财政预算报告的决议中提出确保的其它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五)增加预备费。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方案一般应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提出,并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报送人大常委会。 财经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治区本级决算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或者虚列收入、支出。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提交自治区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