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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10-23
【实施时间】 2002-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4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小城镇建设,根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产生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编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年度计划,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总量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确需追加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第二章集体土地权属管理

  
  第六条 集体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权属:
  
  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四)不能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本办法施行前,乡(镇)、村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已经确认所有权的,维持现状;尚未确认所有权的,依照《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依法改变集体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八条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证书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有偿提供土地和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第九条 试点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除依法征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建设单位依法使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拨用外,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使用者对原土地使用者依法给予补偿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迁入工业小区,退出原有建设用地的,其新址所需用地保留原土地供地方式。本镇农民退出原有宅基地,进镇务工经商的,其新建房屋标准内的用地可以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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