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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农委[2002]94号
【颁布时间】 2002-10-23
【实施时间】 2002-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水产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按照认证程序,补充认证。
  
  第十八条 获得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基地,必须建立产品质量自检制度,并随时接受市、区县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的抽检。
  
  第十九条 获得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基地,与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签订协议,可以在获得认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水产品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和使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在媒体上统一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获得生产基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一)生产基地环境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生产基地使用的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水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生产基地生产过程不按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技术规范进行的;
  
  (四)擅自扩大生产基地范围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并使用标志的水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水产品标准要求的,由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水产品标志,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生产者自负。整改后的产品进行复检,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的,经批准,可以重新使用无公害水产品标志,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
  
  第二十三条 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基地认定、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进行监督,对无公害水产品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使用无公害水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并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无公害水产品标志的使用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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