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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深质技监[2002]158号
【颁布时间】 2002-10-23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促进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我局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深质技监〔1999〕8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促进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是指维修保养企业受电梯、自动扶梯业主的委托,对电梯实施维修和保养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是指取得《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电梯及自动扶梯质量与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资格申请与认证

  
  第五条 凡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安全资格证》。
  
  第六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注册安全主任;
  
  (二)有与其业务量及资格种类相适应的注册安全检测员;
  
  (三)有与其业务量及资格种类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有与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及自动扶梯相关的原理图、接线图、零部件结构图和其他的技术资料;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七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营业执照;
  
  (四)审查条件中对应的各项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每年四月份对《安全资格证》申请资料进行集中受理审查。
  
  审查由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按《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见附件)所列标准进行评分。
  
  专家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5人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每年公布一次。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如下:
  
  (一)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二)有5年以上的电梯行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相关经验;
  
  (三)愿意参加审查工作;
  
  (四)与当次审查的申请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九条 审查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时经市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安全资格证》。《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二年。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十条 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电梯维修保养营业范围的登记注册,经审查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电梯维修保养业务。
  
  
第三章安全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资格证》中认可的梯种与范围分为五类:一类为梯速小于等于1m/s的各种品牌的电梯;二类为梯速小于等于1.75m/s各种品牌的电梯和自动扶梯;三类为限定品牌的梯速小于等于2.5m/s电梯;四类为限定品牌的梯速小于等于4m/s电梯;五类为不限梯速,限定具体品牌的电梯。三、四类资格覆盖二类资格。
  
  第十二条 《安全资格证》是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单位从事维修保养业务的安全资格证明,在承接电梯维修保养业务时应向电梯业主出示《安全资格证》。
  
  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必须按《安全资格证》中审查的梯种与范围开展维修保养工作,不得擅自超越范围承接维修保养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或伪造《安全资格证》。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一)变更认可的梯种与范围,应当在年审时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换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
  
  (二)歇业或者其它原因终止在深圳业务,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安全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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