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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接上页]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物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装置进行检测、维修,保证正常运行。不具备检测、维修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检测、维修资质的单位对装置进行检测、维修。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十五日,其业主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后二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在举办前十五日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举办。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报后五日内,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消防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三十条 生产、储存、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的培训,取得消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一)专职消防队员;
  
  (二)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
  
  (四)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
  
  (五)消防工程设计人员和消防工程施工技术人员;
  
  (六)安装、维修、检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技术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公安消防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改正,消除隐患。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三条 火灾现场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决定的下列事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拖延: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第三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必须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而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故意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依法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通知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六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以及核定的火灾损失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有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或核定;对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以及火灾损失的核定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或者核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的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或者邀请专家论证所需的费用,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由发生火灾的单位予以补偿。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在扑救火灾后的三十日内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游艺厅、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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