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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经字[2002]230号
【颁布时间】 2002-10-23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自备车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铁路局:

  
  黑龙江省境内现有企业自备车近12000辆,其中敞车近5000辆。多年来,企业自备车为缓解我省铁路运用车不足起到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综(2001)50号会议纪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省企业自备车管理,逐步减轻自备车用户负担,提高自备车使用效率,缓解铁路运输紧张矛盾。根据我省运输市场形势,考虑到自备车经营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等情况,经研究并商省经贸委同意,现将全省自备车使用费标准作统一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哈尔滨铁路局各分局和虹通公司自备车收费标准,由省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即:敞车:分局管内运输每吨8.00元;哈铁路局管内11.00元;出哈铁路局每吨14.00元。油罐车:每车每日170元。凡黑龙江省境内的自备车,在取得正常审批手续上线运营后,必须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本通知印发前省物价局对各铁路分局和虹通公司批准的自备车收费标准一律废止。
  
  二、考虑到加格达奇地区气候寒冷、高坡大岭、机车牵引定数低,消耗高、修车燃材料、配件价格高等因素,原加格达奇铁路分局的226辆自备车,可在省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基础上每吨提高一元。
  
  三、本通知印发后,各铁路分局自备车管理部门和虹通公司及有关企业,要将资产、设备、生产经营情况和调价后的预计收入,以书面形式向省物价局、省经贸委报告,以备进一步调整自备车收费标准。各级物价、经贸部门要定期对企业自备车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帮助自备车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问题,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本通知从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开始执行。收费标准暂定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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