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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颁布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青财综[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10-23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4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财综[2002]24号《
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的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取消我市的职工教育基金、消防设施设备费、副食品风险基金、供配电贴费,欠发达地区公路建设还贷资金五项收费。
按照文件规定及市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应于11月15日将收取的各项基金进行清理并缴入财政专户,到市收费局、物价局办理收费票据及《
票据准购证
》、《
收费许可证
》的缴销、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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