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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90号
【颁布时间】 2002-10-23
【实施时间】 2002-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编制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纲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迅速有效地做好突发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国家财产损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编制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编制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纲
  

  为迅速、高效和有序地做好各类突发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将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指导各级政府做好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特制定编制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纲。
  
  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大火灾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破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等。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特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包括危险目标的确定、潜在危险性评价。
  
  二、报告程序及内容
  
  1.报告程序。按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编制。
  
  2.报告内容。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应急指挥系统及有关部门职责
  
  1.应急指挥系统的组成与职责。指挥部人员应由县级以上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部门职责。主要包括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保、交通、卫生、教育、质量技术监督、通信、电力、气象、煤矿安全监察、建设、民航、铁路、海事、渔监等部门及当地驻军、武警的职责。
  
  四、应急措施
  
  1.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抢险救灾队、医疗救护队、通信联络队、治安消防队、后勤服务队;
  
  2.启动应急预案;
  
  3.落实有关应急工作,包括特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作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急救措施等;
  
  4.指挥调度车辆和人员及提出救援建议,包括社会支持、援助;
  
  5.现场保护;
  
  6.跟踪监督。
  
  五、善后处理
  
  1.事故受害者赔偿;
  
  2.补救措施;
  
  3.事故调查处理和审批结案;
  
  4.落实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六、保障系统
  
  1.组织保障;
  
  2.技术保障;
  
  3.人员保障;
  
  4.物资、装备保障;
  
  5.经费保障。
  
  各行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照本提纲编制。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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