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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地税个[2002]483号
【颁布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2-10-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执行《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九、关于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保存和修改
  
  《暂行办法》中要求保存《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主要是因为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在网上办理基础信息填报手续后,计算机会自动分配一个登录号和密码给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以备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因此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应注意保存《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登录号和密码。
  
   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可由个人、单位登录http://www.tax861.gov.cn/自行修改有关信息。具体步骤:
  
  (一) 登录http://www.tax861.gov.cn/;
  
  (二) 选择计算机屏幕左侧“网上申报”栏点击;
  
  (三) 选择“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点击;
  
  (四) 选择“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修改(单位)”或“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修给(个人)”栏,按计算机提示修改《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
  
  十、关于重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须自行申报纳税的重点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自己的收入及纳税情况,填报《重点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步骤:
  
  (一)登录http://www.tax861.gov.cn/;
  
  (二)选择计算机屏幕左侧“网上申报”栏点击;
  
  (三)选择“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点击;
  
  (四)选择“重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栏点击,按计算机提示填报各项收入及纳税情况。
  
  十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明细申报
  
  代扣代缴单位通过目前的征管系统只能进行汇总申报,不能反映每个纳税人的明细情况。税务机关为了掌握重点纳税人个人的收入及纳税情况,除要求代扣代缴单位进行汇总申报外,还要求其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将每个重点纳税人的明细情况提供给税务机关。
  
  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明细申报的具体步骤:
  
  (一)登录http://www.tax861.gov.cn/;
  
  (二)选择计算机屏幕左侧“网上申报”栏点击;
  
  (三)选择“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点击;
  
  (四)选择“代扣代缴税款明细申报”栏点击,按计算机提示填报各项收入及纳税情况。
  
  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后,将逐步实现汇总申报和明细申报的合一。
  
  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可暂不进行书面申报。正常的扣缴税款报告仍按征管处要求进行。
  
  十二、关于申报期限
  
  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在网上的纳税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明细申报原则上按月进行,但是已经确定按季申报的重点纳税人可继续按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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