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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十条 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程序,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资料;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之日起二个月内进行审议;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收到该报告后,决定是否提交最近召开的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按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报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闭会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重要的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规定的期限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对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其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汕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本市重大事项范围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