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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2)[失效]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和省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2]17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上:
  
  一、我市按不同行政区域分别实行以下3条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270元(每日12.91元);
  
  (二)每月310元(每日14.82元);
  
  (三)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二、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蒲江县、金堂县、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每月270元(每日12.91元);
  
  (二)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每月310元(每日14.82元);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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