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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深劳[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1997-07-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4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注1
  
   (注1:原标题为: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21日深劳培[1997]129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工商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包括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级。注2(注2:此款原文为: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深圳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洗发熟练工的《岗位合格证书》暂列入职业资格证书范围。)
  
  二、我市在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是:美发师、美容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具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钳工、镗工、车工、铣工、磨工、电工、电焊工、计算机维修工、装饰装修工、钟表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保健按摩师、足部按摩师。
  
  从文件签发之日起,在特区内对从事以上职业(工种)的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实行以初级技术等级为起点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注3(注3:此款原文为:我市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是:美发师、美容师、洗发熟练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具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钳工、镗工、车工、铣工、磨工、电工、电焊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调试工、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按摩师、调酒师。
  
  从今年9月1日起,在特区内对从事以上职业(工种)的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实行以初级技术等级为起点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洗发熟练工暂实行持岗位证上岗制度。宝安区、龙岗区从1998年5月1日起实行。)
  
  三、从事第二条所列职业(工种)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个体工商户招用上述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注4(注4:此条原文为:三、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从事第二条所列职业 (工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招用上述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从事第二条所列职业(工种)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申请人及从业人员须交验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开业、经营。)
  
  四、现已持有美容师、美发师岗位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应接受本职业(工种)所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的技能鉴定(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注5(注5:此条原文为:四、现已持有美容师、美发师岗位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接受本职业(工种)所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的技能鉴定(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美容师、美发师岗位证书有效期到1998年5月1日。)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经督促仍不整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注6(注6:此条原文为: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经督促仍不整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营业。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列入劳动年审和工商年检验照的内容。)
  
  六、除本通知规定的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外,其他的职业资格证书只是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证明,不得作为开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注7(注7:此条为新增条款,原文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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