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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重[2002]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伪发票税控收款机试行价格的批复

佳程防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防伪发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物价中报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对你司生产防伪发票税控收款机的生产成本审核情况,暂定各型收款机最终到户价格为:1、Vcm--L100C/SP型每台3200元(配钱箱和打印宽度为57mm的SBP--192--HS点阵打印机);2、Vcm--L100/SP型每台3420元(配钱箱和打印宽度为76mm的SBP--110--HS点阵打印机);3、Vcm--L300/MP型每台4900元(配LQ--300P窄行针式打印机,打印宽度为190mm)。上述收款机的发票存储量均为20000笔,并具备无线税务稽查和MODEM报税控制功能。
  
  二、防伪发票税控收款机不论是由你公司直销或由其他部门代购代销,只能按本批复核定的价格向用户结算,不得再加收其他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提供咨询、安装、培训、保修(一年)等服务。
  
  三、你司在销售税控收款机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各级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加价销售,也不得减少应提供的服务内容。
  
  四、本批复核定的防伪发票税控收款机价格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你司应定期(每季)将经营情况及销售明细帐、损益表等财务资料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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