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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财教[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2-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用经费标准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年180-360元,小学每生每年110-280元。农村中小学杂费标准提高,公用经费标准也相应提高。各地要结合自身经济和财力情况,在省定公用经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突破省定最高标准。确因财力困难,目前无法兑现的,可做出规划分步到位,并力争逐年提高。各地制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应及时报省备案。
  
  二、公用经费来源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外,公用经费标准与杂费的差额由县、乡两级政府预算安排。农村中小学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平调,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
  
  三、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校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其中,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辆燃料费等;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有关支出,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等。人员经费和基建投资等方面的开支不包括在内。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是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基础教育的稳定和发展。县、乡两级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投入。各级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学校公用经费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要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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