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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建设局
【发文字号】 沪建资管[2002]第039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2002]第187号)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价协[2002]第0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报程序
  
  1、本市范围内变更注册的。
  
  (1)申请人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持申请人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现聘用单位聘任合同、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1)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需提供)等资料办理申请变更注册。
  
  (2)由各单位将变更注册人员资料汇总后,报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2、跨省、部级注册机构变更的。
  
  (1)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编号需重新更换,并向新注册机构重新填写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在变更工作后两个月内,持申请人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现聘用单位聘任合同、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需提供)等资料到原注册机构办理申请变更注册。
  
  (3)原注册机构对其变更注册资料审核无误后,将其执业专用章收回,并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栏内及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机构意见栏内填写"准予变更注册,执业专用章已收回"等内容后加盖公章,并将注册证书及变更注册申请表(二份)退还申请人。
  
  (4)现聘用单位持注册证书及变更注册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到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二、报送变更注册资料
  
  1、本市范围内变更注册的.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
  
  (3)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及现聘用单位聘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申报变更注册单位两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聘用单位工时附加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需提供;
  
  (6)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需提供);
  
  (7)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申报汇总表及软盘一份(附件二,软盘作成*.Xls文件)。
  
  2、跨省、部级注册机构变更注册的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重新填写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份);
  
  (3)转出本市的,需提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外省市转入上海市的,需提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4)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及现聘用单位聘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申报变更 注册单位两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聘用单位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需提供);
  
  (7)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需提供);
  
  (8)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费用:不需更换执业专用章的120元/人,更换执业专用章的250元/人。
  
  2、时间:每年3、6、9、12月的第一周
  
  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地址:宛平南路75号1901室。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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